最近忙什麼?還是不知道,但總是事情一堆!
總是被一些雜事綁住,一下子是噴貼紙沒法護貝,只因他們公司機器壞了!還要自己去找廠商處理,再不然就是帆布打孔只打一邊,害又在跑一趟。再不然就是名片一下子少作一款,一下又是打錯字重新輸出。
追根究底,好像所有的過錯都不出於我!但是最後結果,還不是我自己再幫忙擦屁股。而明明就可一次完工的工作,不知道為何到處出錯。難道大家做事都這樣嗎?
真的是無言.....
orz
2009年5月4日
2009年5月1日
著作權
看到自己所設計的DM,未經告知被修改使用,心情真的很憤慨,更何況使用竟然是自己所熟識的人!
著作權法
一、著作︰指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。
二、著作人︰指創作著作之人。
三、著作權︰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第 十 條
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
第三十三條
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。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。
請大家告訴大家~尊重創作人之作品
欲轉載作品請先告知創作人
並於其同意後始得轉載!!
現代人或許是因為資訊取得太容易,常常會忽略到是否會侵害到其他的權力。其實很多事將心比心,或許你就會明白很多事。站對方的立場看看,這樣會不會太過分。
而現在這件事,不應該就這樣算了。因為自己的權力,該自己爭取,而且也讓侵害你權力人知道他是錯的。我所要求不是賠償,而是一句發自內心的道歉。有時不是錢的問題,還是奇蒙子的感受。
希望大家多尊重他人的創作,每個設計創作得來不易...
著作權法
一、著作︰指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。
二、著作人︰指創作著作之人。
三、著作權︰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第 十 條
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
第三十三條
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。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。
請大家告訴大家~尊重創作人之作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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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於其同意後始得轉載!!
現代人或許是因為資訊取得太容易,常常會忽略到是否會侵害到其他的權力。其實很多事將心比心,或許你就會明白很多事。站對方的立場看看,這樣會不會太過分。
而現在這件事,不應該就這樣算了。因為自己的權力,該自己爭取,而且也讓侵害你權力人知道他是錯的。我所要求不是賠償,而是一句發自內心的道歉。有時不是錢的問題,還是奇蒙子的感受。
希望大家多尊重他人的創作,每個設計創作得來不易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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