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5月7日

無言

最近忙什麼?還是不知道,但總是事情一堆!

總是被一些雜事綁住,一下子是噴貼紙沒法護貝,只因他們公司機器壞了!還要自己去找廠商處理,再不然就是帆布打孔只打一邊,害又在跑一趟。再不然就是名片一下子少作一款,一下又是打錯字重新輸出。

追根究底,好像所有的過錯都不出於我!但是最後結果,還不是我自己再幫忙擦屁股。而明明就可一次完工的工作,不知道為何到處出錯。難道大家做事都這樣嗎?

真的是無言.....

orz

2009年5月6日

名片設計

最近盡在做善事啊!都收些沒啥設計費的設計或是義務的設計!



又來一組設計!

2009年5月4日

走上法律這途

看到自己所設計的DM,未經告知被修改使用,心情真的很憤慨,更何況使用竟然是自己所熟識的人!
其實如果可以簡單處理,我當然選擇省事又方便!只是...

這幾天請教幾位朋友,他們對我的問題?都提出相同的看法,就是發送存證信函給對方。1.這樣雙方就不會不理不睬 2.也保障一己的權力。

只是該怎麼寫?是自己動手寫還是委託律師代為發送?煩!思考中!

其實我求的只是個尊重,若一開始有和我溝通或許事情就不會搞成這樣難收拾!

真是煩...

2009年5月3日

猪流感之歌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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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大家要小心注意ㄛ!

2009年5月1日

著作權

看到自己所設計的DM,未經告知被修改使用,心情真的很憤慨,更何況使用竟然是自己所熟識的人!

著作權法
一、著作︰指屬於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。   
二、著作人︰指創作著作之人。  
三、著作權︰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。
第 十 條  
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。

第三十三條   
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。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,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。

請大家告訴大家~尊重創作人之作品
欲轉載作品請先告知創作人
並於其同意後始得轉載!!


現代人或許是因為資訊取得太容易,常常會忽略到是否會侵害到其他的權力。其實很多事將心比心,或許你就會明白很多事。站對方的立場看看,這樣會不會太過分。

而現在這件事,不應該就這樣算了。因為自己的權力,該自己爭取,而且也讓侵害你權力人知道他是錯的。我所要求不是賠償,而是一句發自內心的道歉。有時不是錢的問題,還是奇蒙子的感受。

希望大家多尊重他人的創作,每個設計創作得來不易...